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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科室 民间组织管理科
承办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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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日辉科长

8870208

办 理 对 象 各有关单位、个人
 

办 理 条 件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应具备以 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从 业人员); 4、有合法的资金和经费来源(合法财产); 5、有固定的场所,住所;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成立 必须有50个以上的个人和单位会员。
 

办 理 程 序

 

1、社团登记程序:(1)申请筹备阶段。由发起 人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 查后,进入申请成立登记阶段;(2)申请成立 登记上报材料齐全,经审查后符合条件下发批文 、证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后,再上报登记管理机关,材料齐全,条 件符合下发批示、证件。

 

办 理 时 限

 

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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