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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国科长

8870238

办 理 对 象 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军人抚恤条 例》的评残对象
 

办 理 条 件

 

根据《伤残管理暂行办法》和《军人抚恤条 例》规定,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 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可以评残, 对起评等级无限制;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 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的,残情必须符合三等乙 级以上,可以补办评残手续。
 

办 理 程 序

 

1、接受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2、填写《评残登记表》一式三份; 3、所在的市、县、区逐级审查,上报省民政厅审 核; 4、对残情符合评定标准者,批准发证。
 

办 理 时 限

 

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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