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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国科长

8870238

办 理 对 象 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追烈人员
 

办 理 条 件

 

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 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 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 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俘虏逮 捕后坚贞不屈,被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集体财产 壮烈牺牲的。
 

办 理 程 序

 

1、现役军人由军队系统办理; 2、地方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乡、镇、村)写出专 题报告,填写《革命烈士审批表》一式3,逐级报 请死者工作单位所在的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或省 、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3、需要报民政部门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应先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如认为 符合条件的再转报民政部审批。
 

办 理 时 限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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