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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对 象 灾区
 

办 理 条 件

 

1、按国家民政部、统计局颁发的《自然灾害统 计制度》(民发[2001]83号文件)收集、查核、 上报灾情); 2、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 救济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配和检 查救灾款物。
 

办 理 程 序

 

1、由村、乡、县(市)逐级上报灾情; 2、中小自然灾害造成灾民生活困难,由市及其 以下人民政府解决; 3、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灾民生活困难,以自救为 主,国家辅以救济。由各县(市)区上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组织调查核实并上报,向上级争取救济 款,拟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 5、上报审查同意后分配救灾款物,并跟踪检查。
 

办 理 时 限

 

灾害发生后要求24小时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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