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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群众监督制度

1、各级低保管理机关应将保障对象的确立、低保政策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低保工作机构职责等制度公布上墙,让群众知情,接受群众监督。

2、低保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人民群众和上级行政监督。坚持三榜公布制度,社区应设立固定公示栏,公示栏应设置在社区内显眼位置。

①经社区调查评议的申报居民,予以第一榜公布(公榜时间不少于5天);公布的内容:家庭成员、成员中就业情况、家庭收入、贫困状况,拟定保障补助标准、保障人数(下同)。

②经街道办事处(镇)审查、复核后对符合享受条件的社区予以第二榜公布。

③经区民政局审批后,再由社区进行第三榜公布。

④当月低保金发放完毕后,其发放名册复印件可进行第四榜公布。

3、对于低保申请户,在社区上门调查后,应由社区民主评议小组及时进行民主评议。

4、低保审批工作,资金发放企业过程,应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执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监督。主动及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呼声,不断改进工作。

5、县级民政局、街道(乡镇)社区低保管理机关举报电话应对外公布,便于群众反映和咨询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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