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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制度

1、社区居民提出低保申请,社区居委会组织上户调查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开展评议,并完整记录评议后的结果及依据和理由。

2、民主评议小组应由熟悉辖区情况的社区居委会干部代表、社区民警、党员、低保专干、社区居民代表、辖区单位负责人等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社区工作人员(含书记、主任、委员、专干)不得超过评议小组总人数的1/3。社区居委会应组织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低保业务知识培训。

3、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熟悉低保业知识和辖区内情况,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威信高,群众基础好,敢讲真话,坚持原则,有正义感,有责任心,并热心社区事务。

4、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7人组成。小组成员应相对稳定,必要时可及时替补,每次会议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民主评议小组对街(乡、镇)低保工作站和社区居民负责,依据低保法规、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议,准备确定低保户及保障金额。

6、民主评议小组开展评议不能原则上达到一致意见时,应及时报街道(乡、镇)低保工作站。街道(乡、镇)低保工作站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调查,根据低保法规、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并经评议小组简单半数通过;

7、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遵守纪律、保守评议过程中秘密,不得向他人透露评议工作的内容,如因成员个人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当事人负责,严重时将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8、民主评议小组必须对新申请低保户逐个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年度审核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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