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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查制度1、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批采取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调查、民主评议、初审抽查的办法进行实施,采取三级把关,三榜公布的程序办理。 2、申请对象由户主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低保书面申请,社区低保管理机关依法对其家庭实际收入情况分项核实;对有单位的对象应填写《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后,由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签署人要求签名、留电话号码)交社区低保管理机关。由社区居委会发放给户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组织上户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提交低保评议小组后,予以张榜公布(第一榜)。同时在规定的时效内将公布,无异议的各连同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管理站。 3、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管理站收到申请材料后必须组织调查复核,新申报户保证100%入户调查,初审后通知社区居委会,同时上报县级低保中心,公布第二榜。 4、县级民政局低保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抽查复审,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救助标准,通知街(镇)由社区公布第三榜。并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予以书面回复。 5、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在社区调查评议阶段未通过的,由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机关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做好工作;在街(镇)初审未通过的,由街(镇)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交街(镇)社区及时传达申请人。街(镇)和社区低保工作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户不予把关,上报上级低保工作机构的予以批评,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各级低保管理机构对保障对象每年进行年审,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取消保障待遇,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对重点对象每季度进行抽查,对短期保障对象,每月进行一次复审,及时办理低保对象的变更登记手续。 7、根据分类施救的原则,在审批工作中,要依据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家庭劳动能力的评估,生活贫困程度等不同情况实行补助金额和救助形式等方面的分类救助,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实行分类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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