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须知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审批工作,现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 167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方便广大城市低保对象了解掌握政策,配合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特将城市低保政策有关规定印发,望广大低保对象自觉遵守。 一、 申 请 条 件 1、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保障线; 3、对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的贫困对象实行差额救助。 二、 申 请 审 批 程 序 (一)申请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成员合影等)报所属社区居委会。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先将户口迁至居住地(或居住地优先)申报。 (二)、每月 1-10日为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时间。申请对象须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等表格,接受入户调查核实,依照相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经社区居委会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后,予以张榜公布(第一榜)。公布5日后将无异议申报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管理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回复。 (三)、每月 11-20日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管理机关审核时间。对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入户调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社区居委会予以张榜公布(第二榜)。公布5日后将无异议申报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县级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书面回复。 (四)、每月 21-31日为县级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审批时间。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第三榜)。公布5日后无异议的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审批时间下一个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书面回复。 三、降低保障标准或“一票取消”低保的条件 1、已保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酌情降低保障标准或取消保障: (1)家庭成员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重大疾病或额外经济负担,有劳动能力经介绍无故不就业或不主动自谋职业连续享受低保满一年以上的; ( 2)保障期内家庭生活条件有好转,外援较好,或保障前某些特殊困难原因消除的家庭; ( 3)保障期内非生活必需开支较明显,且家庭成员中有从事与改善家庭生活条件不一致的娱乐等活动的家庭; ( 4)劳教刑满释放人员在享受保障时未计算收入的,6个月后按正常情况计算收入。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保障或取消保障: (1)申请人虚报、隐瞒收入,骗取或提供虚假证明,或不主动配合调查人员核实收入的; (2)家庭成员参与打牌、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或参加娱乐性休闲消费的; (3)申请前三年以内自费或借贷资金购买商品房,或有二处以上房地产的(包括租赁房屋); (4)申请前三年以内进行过室内装修,或购置大屏幕彩电、空调、冰箱、摩托车、整套家具之一者(新婚家庭酌情考虑); (5)申请人自建二层以上楼房,且标准较高的,自建房起5年内不应享受保障(建房后遭遇不可抗拒灾害的除外); (6)安装固定电话,除座机费外月话费超过10元以上,或家庭成员中使用移动电话的; (7)家庭成员中穿金戴银、饲养宠物等或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8)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或经介绍累计二次以上不就业的; (9)家庭成员中,离开户口居住地三个月以上,又不能及时告知其在外地收入情况的,视为本人有生活来源; (10)申请人法定赡、扶、抚养人家庭生活条件较好,具有承担义务的能力而不承担义务的家庭; (1 1)无故不接受低保管理机关年度审核的。 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必须如实提供家庭人口数,家庭收入等情况并配合低保管理机关的入户调查;签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承诺书》。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每个月必须到所属社区居委会汇报就业、家庭收入或财产变动情况;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 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视为有生活来源,作自动放弃低保待遇处理。 以上规定望广大居民,特别是低保对象共同遵守,同时监督各级低保审批管理机关严格执行,并欢迎举报。(举报电话:8848264) |
|